
2024年,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引起了关注。张XX主张自己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该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公司管理。然而,2024年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此时,张丽律师介入此案。被告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张XX的诉讼请求。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情况更为复杂。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还出具了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最终对借款情况、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公司责任都做出了合理的认定和判决。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因服务合同产生纠纷。这两起案件中,张丽律师都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在生物科技公司案中,双方就印章作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款项支付等事宜达成协议;在传媒文化公司案中,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并按约定分期履行。
张丽律师执业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她是法学学士,也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她总是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化解难题。最后,两起调解案件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当事人如释重负的神情,仿佛在诉说着张丽律师的专业和付出得到了最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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