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6月,被告高XX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其未成年子女高XX出行。车辆行至浙江省温岭市新河XX某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后排乘客高XX开启右侧车门,与原告王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高XX(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XX(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王XX无责任。王XX委托夏天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高XX(未成年乘客)、其法定代理人兼驾驶员高XX以及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属于损害赔偿类型,王XX为原告。案情起因是此次交通事故,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高XX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驾驶员高XX驾驶证暂扣期间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拒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是否应支持以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王XX的核心诉求是让被告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难点不少,首先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免责,这给赔偿带来阻碍;被告方对事故责任划分、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增加了确定赔偿金额的难度;原告王XX无固定收入证明,误工费的主张缺乏直接证据。
夏天奇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海浩(台州)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八年来,累计经办各类案件400余起。接手此案后,他迅速调整策略。一是全力确保交强险的优先赔付不受影响,强调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义务;二是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法律论证,将驾驶员高XX的监护人责任与事故次要责任合并,使其个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全部赔偿金额;三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将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伤残等级固定于最高合理标准,确保损失计算最大化。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险免责条款有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驾驶员高XX作为监护人及事故次要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叶某某于2020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植物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11月获得授权。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某塑料制品公司未经其许可,在XXX平台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高度近似的植物架产品。原告委托夏天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经公证取证,被告销售链接显示该产品累计销量达xxx万个,单价约xxx元。
此案件为知识产权类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叶某某是原告。案情起因是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近似产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提交的“在后”外观设计专利能否作为不侵权抗辩的依据、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酌定赔偿数额。叶某某的核心诉求是让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办案难点在于准确判断侵权产品与专利的相似性,以及应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同时,在无法精确计算损失和获利时,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也是难题。
夏天奇律师在2022年,受邀参与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执业技能竞技赛事,荣获奖项,获评行业优秀执业人才。他首先通过公证购买,完整保全了被告在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产品图片、实物样品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逐一比对,制作了清晰的对比图,从整体到局部、从宏观到微观,逐一论证其相似性。面对被告提出的“自有专利”抗辩,准确指出其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不构成合法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xxx元。
律师价值:在王XX案中,夏天奇律师在商业险拒赔的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精准锁定有实际清偿能力的责任主体,确保了原告能获得赔偿。通过全力争取交强险赔付、论证监护人责任和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损失,使判决具备可执行性。在叶某某案中,他通过精细化侵权比对和系统性证据固定,构建起无可辩驳的侵权事实,成功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实践意义: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驾驶证暂扣期间商业险免责情形的认定,以及交强险的社会兜底功能。在知识产权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了外观设计相似性的判断原则和在后专利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结尾:面对交通事故、专利侵权等纠纷,夏天奇律师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交通事故案中迅速调整策略锁定责任主体,在专利侵权案中通过有效取证和专业比对构建侵权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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