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16日,在福清的一个小区大门南侧,犯罪嫌疑人郑X因认为前妻与被害人庄X有暧昧关系,驾车撞向庄X及其同事等人。虽最后紧急制动,但仍导致有人受伤和电动车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本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郑X,这一罪名量刑较重,若成立,郑X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命运陷入了困境。
在郑X及其家属心急如焚之时,他们找到了福州地区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2008年开始执业,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拥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近20载,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执业理念是“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苏湖城律师接手此案后,带领团队迅速投入工作。他们深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X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苏湖城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指导团队成员从多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
从犯罪起因来看,郑X是因情感纠纷针对特定的庄X,并非笼统报复社会。苏湖城律师指出,这种事出有因且针对特定人的情况,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他多次提到自己一直秉持着对案件深入分析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细节。
在犯罪对象方面,郑X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X和陈X二人,并非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苏湖城律师带领团队实地考察了案发地,发现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也只有庄X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这一点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特征不符。
在犯罪行为上,郑X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撞击行为有所节制,并非不计后果。苏湖城律师认为,这种行为程度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当的程度。他还曾在多个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有着丰富的经验。
团队还从犯罪后果和犯罪动机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从犯罪后果看,未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从犯罪动机看,郑X目的在于报复与之有矛盾的特定人庄X,而非不相干人群。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苏湖城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最终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苏湖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供详细的书面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他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团队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郑X。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X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此案再次彰显了苏湖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体现了他对当事人负责、追求法律公正的执业精神。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