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按假药论处的情况都如传统假药那般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为例,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药品,经认定这些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量刑面临不利。
根据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和案件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本案中涉案药品虽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但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而被按假药论处,这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不重视案件细节,未准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或者未能精准定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导致辩护缺乏针对性。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情形,其做法是全面细致开展辩护工作。首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其次,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最后,庭审中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包括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区别,建议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这一案例表明,在刑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细节、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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