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宁波市,原告与两自然人被告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起因是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近800万元、利息345万元,并支付自20XX年XX月XX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3万元、保全担保费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一方辩称其与原告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案涉借条系被强制签署,且无履行能力;另一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无借贷往来,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浙江宁波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深耕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她凭借扎实法律功底和敏锐洞察力,能迅速抓住核心问题,制定可行方案,这些能力背景正好匹配本案需要,能够精准应对被告复杂的抗辩理由,理清借贷关系。
王莉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做的事是梳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多笔款项往来凭证,这些凭证时间跨度较长,形式有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内容涉及每一笔款项的金额、转账时间、付款方和收款方等信息。王莉萍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梳理过程中发现了被告转账备注与借款用途的关联疑点。之后,她针对案涉借条,核实其出具的相关背景及内容有效性,同时收集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起诉后,法院经诉前调解未成后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莉萍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凭借其对法律程序的熟悉,向法院申请追加另一被告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面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王莉萍律师围绕借条的法律效力、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X元(扣除原告以银行贷款出借所收利息),并支付以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保全担保费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一承担44717元,原告仅负担4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王莉萍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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