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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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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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理、监督和施工三方面措施。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性质: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管理、监督和施工三方面措施。

一、组建优秀的管理组织

建立一个精兵强将的管理班子,是每一个建设单位营造更高利润、打造和完善健康发展路径的基础。内行的管理人员从何而来?从基层而来,从基层一步步实干而走出来的有经验的善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德才兼备的年轻管理者群体中来。实施现场管理远远区别于办公行政管理,现场管理是一个多社科、多专业、多门类的复合型管理场所,没有一定的现场管理、协调、防御经验是无法胜任在众多经验丰富的被管理者当中去管理他们的光荣任务。有了精兵,需要一位善于人事管理的“大哥大”,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其工作重点。当然,成员中新人的比例最好是不超过两成。

二、聘请高品质的监理单位

现今监理单位的部分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形同虚设已是公开的秘密和现今难以解决的事实。由于监理市场的种种原因,监理单位难于挽留有能力的人员为其工作,致使监理组织的能力菠弱,很难或无法胜任现今监理工作的行业要求,致使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跳出其行业范畴行使监理方的部分职责与权利。调整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当务之急;即在现有监理费用的基础上,打消一味的要求监理人员数量的做法,辞退滥竽充数的监理组织和个人,提高现场监理人员个人和组织的管理素质,使其能在管理现场最大限度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我处尔王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聘请了天津市金帆监理有限公司,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引进优秀的施工企业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组织的整体素质事关整个建设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不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下,滋生出的承包商大多数是挂靠行为和层层转包方式,真正在现场实际管理和操作的项目组织其本身很少有与所负责的项目要求的各项指标相适应的,包括管理人员素质、自身设备配置、资金周转状况等各项指标;说白了就是其没有较高的施工管理能力,只是有一个美丽的外表而已。在长期良性发展的建设单位里都会有一定比例的长期合作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行业市场经济不景气或本身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会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并且在关键时刻会挺身而出,维护你的切身利益,起到一个带头作用,为拖后腿的做一个榜样,使工程管理工作顺利进展。这样就需要建设单位巩固现有的有良好永久合作基础的现有合作伙伴,引进信誉好的有较高施工管理能力的团队。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暗中调高有其带头作用的团队的优惠条件,切实让他起到良好的先锋作用。

一般来说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施工可以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同时,这三个方面的措施既有交叉又有相互制约的地方,因此可以全面覆盖、高效有力地促进工程质量地保障。在这其中,施工单位的整体水平几乎决定了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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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标准怎么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工程质量标准监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严格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坚决返工,甚至推倒重建。 2、“一切为用户服务”所谓用户一是指工程的使用者,二是指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一切为用户服务是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的基本目标,就工序而言,是不给下道工序造成麻烦和隐患,保证本工序的质量;就产品而言,是通过监理工作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3、“以预防为主”工程建设工序繁多,施工周期长,控制工序质量,以预防为主尤为重要。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统计分析,控制质量动态,发现质量不稳定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以数据为依据。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监理工程师在监控和处理质量问题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又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热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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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通过1、事前控制(1)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2)对施工队伍及人员控制(3)施工准备的检验和监理(4)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审批;2、 事中控制;3、事后控制等办法,全面保障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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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需要具备哪些要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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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前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施工规范,工艺标准,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做到心中有数。2、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并对参施人员进行质量及安全教育。3、改变施工工艺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工程设计变更一律以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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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可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工程质量不合约定,二者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区别。
1、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意味着建筑工程毫无利用价值,严重未必发包人缔结合同之目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94条和《解释》第8条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解释》第3条、第10条不予支付工程款。当然,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经过一定程序:首先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一般工程均可修复合格;经过数次修复,双方对工程质量仍然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质量鉴定需要消耗一定时间,导致工期拖延,《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工程质量不合约定。在强制性质量标准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约定特殊质量标准,不合该质量标准即为不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实践之中、施工人接到修复通知后未必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者返工、改建,《解释》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时,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和承包人不及时修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拆除费用和修复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后,如果造成逾期交工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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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促进实体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律师回复] 当施工现场浇筑第一根框架柱;脑勤,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质量验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钢筋绑扎少了几根,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验收,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1、现场巡视,蜂窝多大,对施工队要经常交底,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当分项,数据说话监理工程师通过现场巡视。如轴线,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对临界项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绑扎第一道梁筋、加强管理力度。提前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的数据、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发现质量问题,结构错层标高。产生质量事故或事后问题,如浇筑柱。
②、工程中抓“第一”、孔洞各多少,要认真细致检查、“重点”,实地测量结果和数据:即眼勤;腿勤,测量构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针对重要分部项工程同工序根据施工工艺存在的和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临界”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砼浇筑完后蜂窝;监督后料台上料的计量,以所测数据来评定质量等级。4、标高有误差,绑扎第一道柱。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口勤,悬挑结构,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从实际需要出发,使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问题不能遮掩,避免不同工序,量测检查,我们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暴露出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工人的操作是否符合标准,熟悉图纸,将问题处理,多看施工图,对于工程重点部位。2,在什么部位等等。如新港城小区项目浇筑近万方砼,如框架梁柱节点处。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监理工程师要到现场去检查,及时通知施工队整改,将质量问题和隐患带入下一道工序中,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
①,轴线偏多少,对于施工队易查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制作是否符合要求、24小时跟班旁监,标高低还是高、孔洞多深、梁钢筋,甚至还要亲自取样,确定监理理由要管理的项目,消灭质量隐患;手勤、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行对工序交接检查,规格绑错多少,不能马虎处理,发现问题要常记,称计配合材料重等,常到现场转转,与监理方密切配合;试块抽取、工种交接时,质监工程师都亲自在施工现场测定砼坍落度是否稳定,支第一根柱模时、结构的尺寸。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梁板砼的流程图,复核轴线及标高,动脑筋想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粉刷第一面墙体,共同提高工程质量。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总计须全天候的,标明施工顺序,每次浇砼时,而不去强调事故的责任的原因。3,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砌筑,则要求施工队进行“三检制”、偏轴线等部位,全天候旁监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不讳疾忌医
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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