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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隋XX因子女高中择校及学籍办理事宜,委托被告张某某处理并支付费用。后委托事项未完成,隋X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被告不服上诉,主张委托事项已部分履行、不应全额返还,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隋XX陷入了可能无法全额回款的困境。
此时,2018年执业的张志来律师接手了此案。自执业以来,张志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首先对双方的转账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发现部分转账备注模糊,无法明确用途。为了验证款项性质,他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并与聊天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发现这些款项均是围绕委托办理择校学籍事宜,这为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坚定了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的策略。
在比对聊天记录中的笔迹时,张志来律师展现出他的专业功底。他凭借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发现聊天记录中被告承诺事项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为了进一步验证,他将聊天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锁定关键日期,发现被告在承诺完成委托事项的日期之后仍在索要费用,这表明委托事项并未完成,为反驳被告已部分履行的上诉理由提供了关键证据。
作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张志来在查证过程中更加严谨。他申请调取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文件,以证明委托事项扰乱教育招生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他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的银行流水,查看款项去向,进一步证实被告未将款项用于委托事项。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隋XX的合法债权得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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