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中国华西工XX一期三号楼二楼的一处厕所内,将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欲盗走。他联系江某将铝板搬运到其驾驶的川Axxxx3长安牌货车上,随后将该批铝板运输至坛同镇祥平路xx号一处废品收购站进行售卖,获利5418元。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板共计48.8平方米,价值9223元。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罪案件,在本案中,邵某某是被告人,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机关。
案情起因是邵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实施了盗窃铝板的行为。其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最好能适用缓刑。本案存在一些办案难点,一是虽然邵某某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但能否被法院充分认可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如何向法庭充分展示邵某某积极的悔罪态度,以争取缓刑。
吴正波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还是四川广安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其次,重点梳理并确认了以下从宽情节:一是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某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并指出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再看另一起案件,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刘某某、万某、陈某某、冯某、冯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四川省邻水县XX、八耳镇、高XX、袁市镇、两河镇、坛同镇等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秘密窃取铝合金门窗、电缆线、空调、打米机、电动机、铜线、电脑等物品。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第4至第9起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六被告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后获利共计45318元,其中陈某某参与的2023年后的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这是一起盗窃罪案件,陈某某是被告人,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机关。
本案的案情起因是陈某某等人结伙实施多次盗窃行为。陈某某的核心诉求同样是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办案难点在于,陈某某参与了多起盗窃,且涉及入户盗窃等情节,情节较为严重;另外,认定陈某某为从犯存在一定难度。
吴正波律师此前处理过200余件同类案件,2025年还荣获优秀合伙人称号。他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首先,详细梳理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提出陈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其次,重点强化陈某某的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积极推动陈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某某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向法庭提交了陈某某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律师价值:在上述案件中,吴正波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将邵某某和陈某某的坦白、退赔、谅解等情节进行系统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法庭提供了清晰的量刑依据。在时机把握上,他推动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预缴罚金,及时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积极的悔罪态度。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如对坦白、自首、从犯等情节的法律适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如坦白、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会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初犯、偶犯,且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法院也会更倾向于适用缓刑,以实现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双重目标。
结尾:面对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吴正波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中的从宽情节,通过系统的证据梳理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推动被告人预缴罚金、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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