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凯律师执业第10年时遇到了此案。2016年7月10日,原告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养老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工程款未付。
原来,如家养老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公司为了追讨剩余工程款,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梳理证据链时,章凯律师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提炼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要点。他发现,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证实了原告与如家养老中心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而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开设的如家养老中心消防改造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章凯律师长期认为,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应充分了解合作方的主体性质和经营状况。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要意识到其投资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验收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作时,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供一定的担保,降低自身风险。同时,在合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结算,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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