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中,案件涉及多方利益与复杂的法律关系。原告XX公司与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等问题产生争议,案件诉至云南省昆明XX市区人民法院。
2024年开始执业的汤思骑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他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公司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秉持着“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的执业理念,汤思骑律师与同事王XX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在办案过程中,汤思骑律师首先在立案审理阶段,积极参与案件的各项程序。在证据质证环节,他协助被告对各类证据进行梳理和质证。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证据,汤思骑律师提出不予采证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有效排除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汤思骑律师也明确指出,法院同样不予采证。同时,他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证据进行有效举证,为案件的事实确认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争议评判阶段,汤思骑律师针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的抗辩。他提出原告诉请管理费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结合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的情况,认定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汤思骑律师的这一抗辩虽未完全被采纳,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的专业服务为被告在案件中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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