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夫妻二人,其中一人以其个人名义与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公司上市为赌码,如若上市失败,则需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股份(就是把投资方投入的款项连本带利还回去)。结果,公司未能上市。那么,问题就来啦:对赌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若属于,那么,输者的配偶将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这是近段时间网上热议的话题,目前观点分化,有两种观点:
1、认为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2、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本文的观点是: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表面意义来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法律规定深层次的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赌协议所引入的资金用来运营公司,因而可以认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两个方面:日常家庭活动和生产运营),同时对赌协议为夫妻双方带来财富倍增的机会,如果赌赢,该财富增量将由夫妻双方享有。既然共享收益,当然就要共担风险。
从现行法律的表面意义来看,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是:第一、该债务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第二、不属于四种例外情形。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而无须其他任何条件或者前提。
该24条所规定的四种例外是:1、虚构债务;2、借款用于赌博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3、负债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4、夫妻订有财产所得各归各的约定并且债权人知晓。
分析上述四种例外,虚构债务乃是无中生有,当然不能将其归入夫妻共同债务。况且,即便一方怀有恶意,也不必虚构债务,只需实实在在的发生债务就可以达到目的,这一条用处不大。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的债务,这一例外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违法犯罪债务本来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就实际而言,合法债务才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前述两种例外其实规不规定都行,当然,明确规定要好些。
第3和第4种例外确是针对合法真实的债务,但是,想满足这两条真的不容易。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跟没说差不多。债权人都已经同意该债务由债务人一人负责,当然不能出尔反尔,就得按约定办理。但问题是:实践之中债权人一般不会同意这样的条款。其次就是夫妻各归各的约定还得让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按照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财产各归各的约定本来其应用面就非常小,还得让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其实际发生概率就更小。
看上去四个例外种类挺全也挺多,但实际上,因此而排除的债务数量非常有限。剩下的大量债务都不在四项例外范围之内,那么,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变得非常简单:该等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缓冲或抗辩的余地,看看结婚登记账簿就一清二楚。
因此,若从当前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来看,就债权人与夫妻之双方或一方而言,该等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在夫妻离婚法律关系中,该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得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最高院一个答复通知确立的精神)从法律规定的深层次的公平正义的角度,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该24条规定本身确实有失公允。本来,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立了这一条款,其出发点是好的。夫妻的利益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被无端损害。
但是,这一条规定的威力过于巨大,就如同封神榜中的翻天印。从其实践应用来看,显然是药力太猛。更有文章指出,夫妻合谋逃避债务已经日渐稀少,因夫妻一方的个人负债行为而使不知情的另一方无辜蒙受巨额债务的现象却是日渐盛行。这一现象的出现,就意味着该条款有矫枉过正之嫌。
从该条款本身规定来看,其不公允之处在于:作为债务人的配偶,其是否承担债务不取决于他(或她)本人的意愿,也不取决于该等债务所对应的钱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人之配偶是否从中受益,而是取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达成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的约定,即便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各归各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让债权人知晓,该等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意味着,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其没有任何发言权也往往没有享受任何利益的债务!债务人和债权人一商量就能把事儿全给办啦。并且,只要该24条得到法院不折不扣的执行,债务人配偶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所谓,在茫然无知之际而束手就擒,指的就是这种境界。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欠缺公允呢?
其次、有人说,因对赌协议而引入的资金可以提升公司价值,因而,该巨大价值一旦实现,配偶当然就能享受得到啊。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承担债务呢?只想享受利益而不愿承担风险,总不好吧。这话听上去有些道理,实际却不尽然。对赌协议风险极大,作为配偶,如果经权衡利弊之后,决定宁可不要那诱人的利益,也不去承担其中巨大的风险。不可以吗?这难道不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么?要知道,对赌协议一旦输掉,不但可能会倾家荡产,还可能会承担一生一世都无法清偿的债务。如果配偶在毫不知情亦未有享受和所得的情况下,承担这一根本未曾预料的巨额债务,那么,这公平么。
再次,依据该24条,有四种例外,前两种例外针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的债务,关于违法犯罪的债务列举了赌博和吸毒,用了个等字,就是说不合法的债务一般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或者说,由此引申,其效力有瑕疵的债务也应该酌情考虑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夫妻共同的财产,正常来说都是均等的分割的,对于文章所说的对赌协议,这个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可能是属于共同财产,可能不属于共同财产。现在的婚姻法出台了司法解释,如果一方用于赌博的赌债,没有设计到共同生活,是不能认为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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