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是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同和嘉苑、兴XX、中桥名邸等小区工程中,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而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是第119540号“松”、第121304号“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了“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
百公司认为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拆除产品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的法律反击
1.合同关系方面:王丹律师指出,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XX公司并非直接的购买方,不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2.品牌指定方面: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这说明XX公司没有主动选择侵权产品的故意。
3.主观过错方面: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律结论:XX公司的行为虽然被二审法院认定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因其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具体来说,法院免除了XX公司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业主购买房产时知晓侵权事宜,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驳回百公司其他抗辩。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认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对施工方采购的产品无需过多审查,即使出现侵权问题也与自己无关。这种错误认知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侵权赔偿和产品拆除等风险。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其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要加强对施工方采购产品的审查,避免使用可能侵权的产品,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劳动者的启示
对于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侵权行为给自己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
王丹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充分证明了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品牌指定情况以及XX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事实。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规,为XX公司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在庭审策略上,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为客户免除了巨额赔偿和拆除责任,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是简单的主张,而是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企业保驾护航。24万元的赔偿不是小数目,它背后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王丹律师的专业代理为企业避免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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