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都花了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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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都花了,另一方对一方花掉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一方花掉的财产并没有用于家庭花费,而完全是用于一方个人所需,那么花掉财产的一方就需要出示证据证明他花掉的财产确实是用于家庭的,如果他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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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都花了怎么判?

夫妻都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也就是一方有权花掉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都花了,另一方对一方花掉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一方花掉的财产并没有用于家庭花费,而完全是用于一方个人所需,那么花掉财产的一方就需要出示证据证明他花掉的财产确实是用于家庭的,如果他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

而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却证明一方花掉的财产是用于他自己个人所需的,在离婚时,法院还是认为一方花掉的财产依然存在,另一方应该分到一半,也就是花掉财产的一方需要拿出花掉财产的一半财产给另一方。

二、分居后把共同财产花掉如何认定

如果夫妻分居后,一方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花掉的,如果是正常的支出,另一方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还的一方则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

三、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一方若花光了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判决离婚时,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偿还,这是由于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正常的花费,不存在2隐瞒或者是转移财产的情形,此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时得不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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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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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如何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如何分?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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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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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样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样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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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分居后把共同财产花掉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分居后把共同财产花掉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分居后把共同财产花掉如何认定如果夫妻分居后,一方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花掉的,如果是正常的支出,另一方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还的一方则要向提供证据,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
二、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分居后的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由上可知,夫妻一方分居后把共同财产花掉,如果在合理的支出范围内的,另一方无法要求其返还。要是你对此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他们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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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该如何计算印花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申请财产保全,那么需要花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不是必须通过律师。保全按照比例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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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么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么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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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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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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