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己、庚、辛因某地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分割问题,将甲、乙、丙、丁、戊诉至法院,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此前双方虽曾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甲也已支付原告68万元,但后来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这让被告方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
此时,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北京的彭艳军律师手中。彭艳军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像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都被他一一审查。
针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彭艳军律师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他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同时,他厘清后续63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而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原告在质证中也确认了该款项性质为借款。
对于案涉房屋建设情况,彭艳军律师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有力依据。此外,结合案件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他梳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地呈现证据链,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同时,他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彭艳军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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