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扬州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A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A借款18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还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A以其名下已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提供余额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A按约交付借款后,被告A仅支付首月利息,后续未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黄蓉律师,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担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至今,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有着广泛实践经验。此次,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
在接手案件后,黄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收集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以此固定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为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时,她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确保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黄蓉律师提前进行法律审查,主动将其调整为年利率24%,明确借期内与逾期后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确保利息主张合法有据,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此外,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黄蓉律师充分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清晰阐述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转账支付18万元后,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本金17万七千余元认定;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构成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依合同约定应由被告A承担;余额抵押已办理登记,原告A有权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债权后,对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
原告A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她工作认真负责,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及时与自己沟通案件进展,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原告A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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