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X提出以80万收购蔡X16%的股权,但蔡X并不同意。随后,蔡X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万。这一系列举动,让公司的氛围变得紧张起来。蔡X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公司解散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蔡X虽持股16%,具备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判决驳回了蔡X的诉讼请求。蔡X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阶段,蔡X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而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是一位自2018年执业至今的专职律师,他深耕合同纠纷等领域,擅长精准把控案件焦点。马国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他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而在本案中蔡X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法院最终认定,蔡X提交的录音证据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蔡X的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这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马国律师还处理过不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陈X与张X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张X2023年向原告陈X购买灯光音响设备,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3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马国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为陈X维护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X货款30000元及利息。
还有张X与王X的汽车配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X为被告王X提供汽车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付配件款41950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马国同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张X追讨欠款。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X汽车配件款41950元及利息。
马国律师始终秉持着“忠于法律,恪守正义,诚信执业,坚守底线,维护权益,不负托付崇德尚法,专业精进”的执业理念,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严谨务实、勤勉尽责,用心化解矛盾纠纷,守护公平正义。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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