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严倩律师接到了张X的委托,张X称李XX向其借款未还。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1月22日,李XX欲承接位于上××松江区的爱恋养生足浴会所,向张X借款,张X代李XX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因李XX租赁位于上××××街道花园汀小区的房屋,张X又代李XX支付了房租27500元。李XX向张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张X77500元。之后李XX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
严倩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张X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等证据。在准备诉讼材料时,严倩律师精准地确定了诉讼请求,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要求李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难题,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使得庭审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因为法官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会更为审慎。严倩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全面回答法官的庭审问题,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张X代李XX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XX向张X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支持了张X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利息部分,认为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X要求李XX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过张X可要求李XX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结束后,严倩律师主动回访了张X,了解张X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还提醒张X如果后续还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在这之后的三年里,张X没有遇到新的借款纠纷,但他一直记着严倩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专业和负责。
2023年,张X又遇到了借款催要不还的情况。这次的借款情况和之前有所不同,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都有差异。但张X没有犹豫,直接再次找到了严倩律师。
严倩律师面对张X的再次委托,依然认真对待。虽然案件有差异,但她还是先像上次一样,仔细收集和审查证据。不过这次,她根据新案件的特点,对证据收集的重点进行了调整。在准备诉讼策略时,她结合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更有针对性的方案。
经过严倩律师的努力,这次的案件也得到了较好的处理结果,帮助张X成功追讨回了借款。后来张X对朋友说,遇到借款纠纷,就找严倩律师,她处理这类案子很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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