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在不良资产处理方面,他凭借丰富的尽职调查经验,为客户提供相关资源;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成功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在交通事故案件里,也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
李泽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尤其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有着独特的优势。他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他善于收集证据,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
下面为大家介绍李泽宇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件类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泽宇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孙XX。
案情简介: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原告孙XX,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被告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被告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核心诉求:孙XX希望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案件难点:
1.被告刘XX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为由,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保险公司主张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责任免责条款,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第三者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司法解释。
3.保险公司需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在一审中未提交相关证据。
律师策略:
李泽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同时,抓住被告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这一关键。在庭审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刘XX、被告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1.对于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逃逸为由拒绝商业险赔偿,必须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
2.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有义务证明其尽到了提醒和解释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类似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证据收集和法律依据运用的重要性。
4.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规范操作,确保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履行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这类案件涉及到保险责任、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李泽宇律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展示了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收集有力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纠纷可能会更加复杂,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将在解决这类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李泽宇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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