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某企业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曾某与该企业、王某、张某某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曾某于2019年起诉要求该企业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79万元,并主张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多次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企业偿还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王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曾某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
李海明律师接受该企业委托后,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他明确抓住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通过举证证明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同时,区分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在二审中成功论证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适用标准,确保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与精确性。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该企业部分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企业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案件结案后,李海明律师在适当的时候会主动回访该企业,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情况。企业也因为此次合作,对李海明律师的能力有了深刻认识,但之后几年企业没有遇到新的法律纠纷。
到了2025年,该企业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企业员工王XX在提供劳务期间出现问题,2022年10月24日,企业与王XX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由王XX负责企业兰州新XX业务工作,主要为向各大超市、便利店送货。然而王XX在送货过程中,自行收取了部分零售店的货款却未上交,虚构出货记录,收到货款后未发货,还导致仓库缺货。经核查,各项金额共计85638.76元,双方结算后因企业尚欠王XX劳务费,就折抵结算未达一致,王XX未支付上述款项。
此次案件与202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差异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利息计算等问题,而此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不当得利问题,涉及证据的搜集和事实的认定。李海明律师调整了策略,他重点搜集整理证据,包括劳务协议、对账单、库存报表等。在庭审中,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王XX将自行收取的货款部分截留,私自销售货物导致库存短缺,其占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王XX返还企业货款83821.6元,赔偿企业损失1730.44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赔偿自2024年4月22日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的损失。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像李海明律师这样,不管遇到什么类型的案子,都能用心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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