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雇担任非法集资门店店长的委托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案金额高达71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员67人,造成经济损失330万余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检察院给出了2年4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处罚金10万,委托人面临着较重的刑事处罚。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长春市的律师李鹤手中。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鹤,在长春市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接手案件后,李鹤开展了深度辩护工作。他首先全面复盘案件事实,细致审查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投资人笔录、同案供述等核心证据。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很快厘清了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发现委托人仅为门店执行者,未参与决策、集资款管理及分红,作用显著小于上层人员。
接着,李鹤锁定核心减轻情节。他重点论证委托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他梳理出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
随后,李鹤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专业辩护词。结合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他强调委托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挽损、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在推动挽损与谅解方面,李鹤积极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协助委托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与部分投资人沟通协商,最终取得了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李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相比,刑期和罚金都大幅减少。在李鹤律师的努力下,委托人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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