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名下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在保险期间,货船螺旋桨被地笼缠绕致主机失动力,失控碰撞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造成船舶及支撑墩损坏,公司支出修理费等27万余元。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管道支撑墩不属于“航标”、适用20%免赔率为由,仅愿赔付6840元。这使公司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此时,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的陈宇翔律师介入此案。
在案件初期,陈宇翔律师凭借其前警官的从业经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深知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如同在警察工作中侦破案件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详细收集了货船受损情况、支撑墩的相关资料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等证据。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力求还原事故的真实面貌。
进入庭审阶段,陈宇翔律师充分运用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指出,案涉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具备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的“航标”。他引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强调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对“航标”进行解释,不能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辩论,让法庭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关键所在。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展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率问题时,陈宇翔律师冷静应对。他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解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指出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免赔率问题在此情况下不应再被考虑。他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进一步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他在这个环节的表现,体现了他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陈宇翔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陈宇翔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多个领域有丰富经验,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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