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在浙江省温岭市新河XX某路口,被告高XX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其未成年子女高XX出行。车辆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后排乘客高XX开启右侧车门,与原告王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高XX(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XX(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导致王XX构成九级伤残,先后住院治疗27天,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王XX委托夏天奇律师提起诉讼,夏天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王XX,了解事故详情,并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初步证据。
夏天奇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在关键节点进行了证据调取。他从交警处获取了事故现场的详细资料,该证据揭示了驾驶员高XX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夏天奇律师还收集了王XX受伤前劳动的证据,为后续争取误工费做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驾驶员高XX在驾驶证被“记满12分、暂扣、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车辆,属于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且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对此,夏天奇律师在该阶段提出了应对方案,即全力确保交强险的优先赔付不受影响,并将驾驶员高XX的监护人责任与事故次要责任合并。
在案件的关键转折点,夏天奇律师采取了重要动作。他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即使直接侵权人是未成年人高XX,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高XX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交强险的社会兜底功能,即使驾驶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交强险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通过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法院对案件的走向有了新的判断。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险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驾驶员高XX作为监护人及事故次要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XX的合理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垫付款项后,保险公司尚需支付xxx元,高XX个人尚需支付xxx元。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明确了未成年人乘客开门致害的责任归属,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监护人赔偿;确认了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提醒车主切勿在驾照异常期间驾驶;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兜底功能,为受害人的基础救治费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不以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为前提,只要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影响家庭成员生活,即可主张。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乘客开门致害”交通事故纠纷,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较为复杂。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如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受害人的合理损失等。对于受害人来说,在面临保险公司拒赔、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等不利情形时,找一位熟悉法律、善于精准锁定责任主体的律师至关重要。夏天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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