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约定财产何时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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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内夫妻约定财产自双方签字以后即刻就生效,而且,婚内财产书面协议并不是必须要办理公证的。只要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在结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签字就已经生效。

婚内夫妻约定财产何时有效

一、婚内夫妻约定财产何时有效?

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

(1)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2)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3)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

(4)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二、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夫妻约定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夫妻间借款打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第三方的认证与人证(比如中间人的签字确认、公证处的公证等)。

婚内财产约定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生效的时间是以办理离婚证的时间为准的,而在结婚之后双方专门拟定的财产协议,男女双方只要一签字,就代表着对协议书中婚内财产的处置情况都是认同的。只不过夫妻在拟定财产协议的时候,必须要了解一下财产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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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便生效。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约定,
一、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做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的,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并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便于无效认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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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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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吗 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问题。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书中出现的以下约定无效: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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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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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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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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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如下:夫妻实行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应当时:

1)、约定时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1、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这三种制度中作以选择。(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而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约定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份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份共同共有、部份个人所有的制度。
2、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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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房屋财产约定有效吗?
有效,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属于合同中的一种,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婚前可以对财产尽心约定,婚内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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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
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如何认定,应从债的原理来分析。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
(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
(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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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有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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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和她老公制定了婚内财产约定,不知道婚内财产约定有效果吗?麻烦告诉我一下哈。
[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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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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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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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作出约定,并按约定内处理夫妻财产的制度。夫妻一旦约定财产制后就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夫妻灵活处理财产关系,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满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
1、约定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须有其它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双方无争议。
2、约定内容:双方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方式、原则等。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3、效力:婚前财产要求婚姻关系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即要求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能自愿平等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财产约定只要不规避法律(如以婚前财产约定为形式,以恶意逃债实质),约定一经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约双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
婚内财产约定问题,夫妻约定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而放弃1980年婚姻法开放式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提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践中夫妻约定的不规范、不稳定乃至约定财产关系的混乱无序)。是因为:
(1)夫妻财产约定,虽然是婚姻当事人内部关系,涉及夫妻彼此的权益,但如果夫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还涉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为保证交易安全,在法律上作适度的统一规定十分必要;
(2)从夫妻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强迫或引诱对方订立有失公平的条款;
(3)从交易安全考虑,如果放任夫妻随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过于复杂,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难以清楚地知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4)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而言,难以满足无范围自由约定财产关系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种财产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供当事人选择。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  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  
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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