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李X曾于当年两次因走私行为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李X先后两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分别携带酒类、服饰类物品被查获,经核定,两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X的行为属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李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细节。庭审中,李熙薇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偷逃税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当事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未采纳李熙薇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时间来到2025年,在校大学生李X(化名)因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前李X曾两次因走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随身携带1个境外品牌头盔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X家属委托李熙薇律师担任辩护人。
这次案件与之前李X的走私案有所不同。之前的案件中,李X偷逃税额是两次携带不同物品累计达到6000余元,且有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再次走私的情况。而此次大学生李X是单次携带一个头盔,偷逃税额刚达入罪标准。
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经分析,本案虽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但存在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其一,涉案偷逃税额刚达入罪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二,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三,当事人系在校就读学生,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针对上述情节,李熙薇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主张展开论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兼顾法律惩戒效果与教育挽救功能。
检察机关采纳李熙薇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李X虽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后来李X家属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李熙薇律师这样能抓住案件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
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第十年,是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珠海市妇联旗下芙莲妇女儿童权益中心公益律师。她擅长刑事会见和诉讼等领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懂家属之所急,能够将复杂的程序用平白的语言告知家属,还擅长从细节开始把关,耐心告知嫌疑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此次为两名涉走私案当事人的辩护就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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