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法院传唤用什么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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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采取简易程序的,法院可以用口头传唤的方式。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话,则法院用传票的方式。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过合法传唤不到,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到庭。如果是原告不到庭可按照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决。
2025法院传唤用什么方式?

一、法院传唤用什么方式

简易程序法院可以用口头传唤的方式。如果是普通程序法院用传票的方式。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过合法传唤不到,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到庭。如果是原告不到庭可按照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民事诉讼当中,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而具体采用怎样的方式传唤,就要看此时是适用怎样的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若是建议程序的话,那传唤的方式一般是口头传唤,但要是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则就需要用传票的方式来传唤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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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什么方式传唤?
一般采取简易程序的,法院可以用口头传唤的方式。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话,则法院用传票的方式。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过合法传唤不到,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到庭。如果是原告不到庭可按照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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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侦大队的传唤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类的刑事犯罪是非常多的,经济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进行侦查的,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传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那么经侦大队的传唤方式是什么呢?
经侦大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其传唤方式和公安机关一般的传唤方式相同。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到的,可以进行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最近家附近,发生了一起公共设施损坏事件,当时有两人被逮捕,后一名路人正式说见过另外的一个人,但是他也不确定那个人到底是不是在实施犯罪?就只是看着像,而且当时天色有些黑了但是他清楚地看到那个人做了去另外一个区的客车后来警方说要传唤这位嫌疑人,我想咨询一下,治安传唤分为几种形式像他这种如果已经去了外地还能传唤吗?
[律师回复] 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于限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执法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明确规定了传唤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适用方式,但在实践中,传唤的适用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在—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主体
  治安传唤是—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传唤。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特别是—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人员、联防队员或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甚至由他们强制带到公安机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进行“传唤”,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二、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即使证人或被侵害人拒绝配合调查,也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得对其采取带有强制性的传唤手段。另外,治安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因而,行为人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也不得对行为人进行传唤。
  
三、关于治安传唤的方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方式有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两种。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
  
(一)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传唤的理由和目的,绝不可一到现场就不表身份、不问情由强制抓人。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当场”,有人理解为,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场即被公安人员发现。但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行为人被公安人员发现后马上逃脱,而后在另—肘间,再发现行为人时,是否属于“当场发现”?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更好地查破案件,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当场”,应当包括“案发现场”和事后“当面发现”这两种情形,而不应只局限于“案发现场”。
  
(二)传唤证传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即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书面传唤,这其中既包括适用口头传唤的人,也包括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即只能采用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践中,采用传唤证传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以口头传唤来涵盖所有的传唤,走捷径、图省事;二是认为对那些不适于口头传唤的人,采取先口头传唤,待被传唤人到案后再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名,这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传唤。
  
(三)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应注意这里是讲“可以”强制传唤,而不是“应当”强制传唤,并且即使是使用强制传唤,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使用警械。强制传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是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若行为人有正当理由,如因亲属病危或处理紧急事务等方面原因而逃避传唤的,则不得适用强制传唤措施;二是必须事先进行告诫;三是措施必须得当。使用械具强制传唤时,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为借口,继续对行为人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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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用什么方式传唤的
取保候审期间,负责案件办理的司法机构会通过电话传唤、传票和书面通知等方式来传唤受保人。其中,电话传唤最常用,司法机构会先征得受保人同意,然后确定传唤的具体日期、地点和讨论内容。传票则更正式,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能明确传达传唤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也会详细说明传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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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同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涉嫌逃逸,现在被公安机关拘留。请问可以电话传唤吗?传唤都有什么方式,怎样的流程
[律师回复] 关于可以电话传唤吗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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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可不可以以短信的方式传唤
[律师回复] 短信可以传唤当事人。
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也要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规定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规定还强调,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相关知识:传唤须知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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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唤书格式是怎样的
法院出具的传唤书的格式是居中为标题,正文当中写清楚了受传唤人的一些基本信息,传唤的事由,当事人到案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结尾的部分是法院的公章及传唤的时间,法院出具的传唤书属于法律文书,实际上就是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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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人的查证途径包括: 1.传唤证传唤,即公安机关发放《传唤证》要求受传唤人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2.口头传唤,即公安机关通过口头形式传唤受传唤人; 3.强制传唤,针对不配合或逃避调查的嫌疑人,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案件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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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老公前段时间因为交通肇事被公安部门给传唤了,下达传唤证的送达方式是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传唤证必须当面送达
传唤的性质:
1.不具有强制性;
2.不属于强制措施。
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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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现在牵涉进一间刑事案件,被传唤配合案件处理,现在有一些法律问题咨询一下律师刑事传唤方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与时限。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却并未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以致出现了使用传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以传唤代替拘传。表现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书,以拘传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事后补办《传唤通知书》。更有甚者,对在逃犯也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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