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否可行
公证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可行的。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这种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称作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下列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1、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独立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二、夫妻约定财产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一般在分割的时候都是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但是对于夫妻财产具有约定并且有书面协议的,将会按照协商的条例进行分配。总而言之,对于财产的的约定是多种多样的,前提都是需要我们对于约定的条例进行严格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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