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情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工委主任,同时也是民进宁波高新区社会服务专家团(法律领域)成员、宁波市温州商会新生代联合会副会长。自2015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债权执行、婚姻家事财产认定等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企业法律顾问类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在金融保险争议、劳动合规、投融资尽调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张情静律师的业务能力覆盖多个领域。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长期为国企、民营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规体系搭建、投融资法律尽调服务,协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劳动用工风控、商事交易风险防控。比如在企业劳动合规及劳资纠纷案中,为企业处理多起员工离职、经济补偿、违法辞退争议,既通过诉讼妥善化解仲裁诉讼纠纷,又协助企业完善员工制度、劳动合同、离职流程,从源头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批量代理合同货款纠纷、大额债权清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商事合同货款纠纷案中,代理企业起诉买方拖欠货款,通过梳理合同、送货、对账全套证据,精准锁定违约事实,一审胜诉并促成对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帮助企业快速回笼经营资金。
婚姻家事专业方面,深耕夫妻分居财产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家事与商事交叉财产纠纷研究与实务办理。在婚姻家事夫妻财产纠纷案中,代理当事人处理分居期间财产确权、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思路,合理界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范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下面详细复盘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系某种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方XX)曾系夫妻关系,被告三系二人之子。原告主张被告一因购房、装修及家庭投资等需要,陆续向其借款巨额资金,后经结算出具借条,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承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持有异议,并辩称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被告二(方XX)辩称借款发生时其与被告一已分居且关系不睦,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条签署时双方已离婚,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三(方XX)辩称其仅为出借银行账户给母亲使用,并未参与借款,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二名下的房产。在审理阶段,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债权金额,并认为借款用于被告一家庭购房及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一(借款人)对借款总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计算的本金虚高,且已偿还部分款项应抵扣本金;同时主张该债务与前夫及儿子无关。被告二(方XX)委托张情静律师(执业证号:1330202311661660)进行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二与被告一长期分居,经济独立,且在借条签署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经法院调解离婚),故不存在“共债共签”情形,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三(方XX)主张其仅为账户出借人,与借贷合意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利息约定、还款记录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法院采纳了关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辩护意见,判决明确指出:借条上没有被告二(方XX)和被告三(方XX)的签名,缺乏共同借贷的合意,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一(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二(方XX)及被告三(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对于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在处理复杂的家庭债务纠纷时,律师要敏锐捕捉婚姻关系状态变化等关键因素,精准切割法律关系。同时,要从程序和实质构建严密的抗辩体系,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从张情静律师的办案数据和执业履历来看,其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百余件相关案件,在多个业务领域都有出色表现。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办案策略,实现胜诉或达成有利的调解结果,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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