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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郭先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建设住宅向市资源局申请报建,却收到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郭先生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这类规划行政管理纠纷,梁国权律师处理过不少。
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调取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土地使用证、报建申请材料以及规划调整的相关文件。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明确指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控规(微调)》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从法律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法的程序。在本案中,市资源局依据的规划调整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不能作为不予许可的合法理由。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市资源局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需对郭先生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补偿。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能力。他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通过严谨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梁国权律师同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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