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常涉及众多法律原则和证据梳理。何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形成了一套独特且有效的方法。
何莉律师处理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精准运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能保障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基础关系瑕疵的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则明确各方责任范围,避免委托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第二步,梳理票据背书连续性和真实交易证据。这能有力地论证委托人善意取得票据,证明其持票的合法性。第三步,针对原告可能提出的“恶意串通”指控,坚持举证责任规则,让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2024年7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中,该方法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书,后被告违反承诺将票据对外背书转让。其中一张尾号为4145的票据最终由何莉律师的委托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持有。原告以与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各后手背书人之间恶意串通为由,将多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两张票据,如无法返还则按票面金额扣除已付19万元后折价补偿81万元,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何莉律师按照既定方法展开工作。首先,明确指出委托人仅持有尾号4145的票据,对另一张票据不承担责任,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说明原告与前手的协议仅约束双方,委托人不负有因该协议无效而产生的返还义务。其次,梳理票据背书连续性和真实交易证据,证明案涉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转让连续,委托人通过合法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属于善意取得,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最后,针对原告“恶意串通”的指控,坚持举证责任规则,指出原告仅凭猜测指控,未能举证证明委托人明知或应知前手存在贴现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莉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请求,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支付或补偿责任。该方法帮助委托人避免了被认定为非法持票人而承担81万元的折价补偿责任,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此后,何莉律师在多起类似的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中,都沿用了这一方法,为委托人赢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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