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3月1日,张女士与郭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95万元购买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张女士依约支付了90万元,郭先生于当年7月交付房屋,张女士装修后入住。然而,郭先生在2021年3月未经张女士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女士认为郭先生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爱荣律师处理过不少。周爱荣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收集并提交了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成功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定了其善意取得的成立。同时,对于第三人主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过执行时效,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在法律层面,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核心争议。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在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女士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女士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先生再支付2.75万元。周爱荣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同样展现出精准的法律定性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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