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起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XX在工地干活摔伤,被告互相推诿赔偿。刘欢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书写答辩状递交泗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最终法院认定刘X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案例明确了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原告蔡XX起诉宿州XX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62687元。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2020年8月起被拖欠工资,公司出具拖欠工资明细但未按计划付款。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该案例表明,劳动者凭借工资欠条起诉,法院会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有力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劳动纠纷处理要点
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共同逻辑在于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收集有效证据。在证据收集上,可从法院调取案件材料、获取工商登记信息、准备相关证明文件等。对于责任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抗辩。这些方法在类似劳动纠纷案件中具有可复用性,能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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