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某银行与被告A、被告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这类阶段性保证纠纷,谢非非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止一起。
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尚有本金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否已依法解除,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谢非非律师所在的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凭借河北大学法律专业的教育背景,对担保的法律关系有着深入的理解。她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B偿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利息;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谢非非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同样注重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提供阶段性保证时,要明确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只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即使在复杂的担保纠纷中,也能为企业成功隔离连带责任,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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