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界定常常容易混淆,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许多人认为只要是多人参与的打架斗殴行为就一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忽略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种常见的法律误区,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人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从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本案中,他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通过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的居民,收集到了关于案件起因的证人证言,了解到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这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者,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获取了蒙X等人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的相关证据。
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陈俊全律师将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谅解书等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蓝xx、蒙X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庭审策略上,陈律师在准备阶段详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确定了以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为焦点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观点,并阐述了蒙X具有自首、获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虽然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例对于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在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陈俊全律师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他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获取了被告人陈XX的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了解到陈XX多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的事实。同时,收集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陈述笔录,明确了陈XX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具体数额。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庭审中,陈律师强调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案例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陈俊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公正做出了贡献。在未来的工作中,相信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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