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9年的广州,公司甲面临着一场严峻的危机。A、B于此前成立了公司甲,注册资本各50万元,认缴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在股东B同意的情况下,A在2年后(2028年12月31日)转让全部股权于C。然而到了2029年12月31日,公司甲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D到期的100万元债权。D看着这巨额的债权无法收回,心急如焚,仿佛自己多年的心血即将付诸东流。
面对这样的困境,D四处打听,终于找到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法律专业、专一,服务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及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张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公司法条文进行了深入研究。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两条法律条文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张律师发现,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转让人A是否对受让人C的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从法律条文论述来看,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人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瑕疵转让,即股权转让时认缴的出资期限已届至或者缴纳的出资不足额时须承担的责任,此为公司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包括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则是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届至、转让人享受出资期限利益时转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结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条文的表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应理解是针对公司现股东(受让人)的出资加速到期而言,似乎不应该包括前股东,也就是前股东(转让人)此时仍独立于受让人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张律师也考虑到,如果否认股权的转让人也承担“出资加速到期”责任,最多5年后出资到期,转让人也还是无法逃脱缴纳出资的补充责任,这无疑会增加诉累。
基于这些分析,张律师提出了两种可能的结论。第一种结论是,虽然公司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转让人也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但从情理上来说,当受让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时,转让人也应承担责任。第二种结论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很可能是股权转让后才出现经营恶化等,与转让人无关,此时出资须加速到期,转让人不应“背锅”丧失出资期限利益,且现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皆没有明文规定公司法第54条也适用于前股东(转让人)。
最终,张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认为可以在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受让人根据本法第54条规定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不能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原来的第二款则作为第三款。
在张律师的专业分析下,D清楚地了解了自己的诉讼策略。如果按照第一种结论,D可以起诉C、B、A,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其中C、B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在C不能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按照第二种结论,D只能先起诉C、B,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不能起诉A,因此时A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后至2030年12月31日,B赔付了50万元,对C执行不能,D仍有50万元债权未受偿。则D等一年至2032年1月1日即可再来起诉,起诉A对C不能缴纳出资的50万元承担责任。
D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公司债权纠纷中,准确理解和运用公司法条文至关重要。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
1.及时收集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等。
2.咨询专业的公司法领域律师,让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制定诉讼策略。
3.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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