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西忻州,有这样一对曾经的夫妻。男方与女方步入婚姻殿堂前,男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婚后,二人生活起初还算平静,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最终走向离婚。而这套房产,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离婚后,女方认为自己为这套房产支付了首付款,且父亲支付了剩余房款,虽然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它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于是,女方将男方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男方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他不明白女方为何会有这样的诉求,自己明明是按照正规流程购买并登记的房产。
在焦急之中,男方四处打听,经朋友介绍,得知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办事态度,在当地享有良好的声誉。男方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决定委托吕律师为自己辩护。
吕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了梳理。作为在处理各类民事争议问题上经验丰富的律师,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重点举证了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男方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的交款单位为男方,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同时,他还指出女方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并且,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最终,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吕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然而,女方并不甘心,她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女方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吕律师针对这些证据发表了专业的质证意见。他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女方的证明目的。同时,吕律师还补充提交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证明自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男方母亲转给男方后缴纳,进一步佐证了案涉房产的还贷与女方无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女方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坚持认为案涉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女方负担,男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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