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没有裁决之前转移财产是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但是有可能会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前财产保全、执行前扣押等司法救济手段。也就是说,其转让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违法的。判决后的财产转让,可以构成拒绝执行判决的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挠、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
(三)有能力执行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解书和付款命令的。其中,“隐瞒、转让、出售、毁坏法律文件后的财产具有法律效力,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是一种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恶意转移财产?
该解释还指出“它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6)款的规定处理”。这是: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阻止证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瞒,转移,出售,销毁被扣押或者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存放,责令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侦查人员和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不遵守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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