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遵守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迫职工冒险,对犯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迫使他人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0元以上的;
(三)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组织、指挥、经营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投资者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的经营者。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主体包括负责生产经营组织,指挥或管理的人员,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和继续工作风险,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刑法: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的权限,强迫他人违反规定工作的;
(三)故意隐瞒事故隐患,组织他人非法经营;
(四)强令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事故的,视为“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并因执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二、第一百三十九条而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几人重伤,以及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其他情形。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负责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惩:
(一)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被临时扣留、吊销或者撤销;
(二)关闭或者销毁必要的安全监测、报警设备;
(三)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发现并提出事故隐患后不采取措施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手段逃避、阻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转移财产的;
(七)其他加重处罚的案件。
前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实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多项犯罪合并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或者参加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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