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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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遵守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迫职工冒险,对犯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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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遵守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迫职工冒险,对犯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迫使他人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0元以上的;

(三)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组织、指挥、经营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投资者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的经营者。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刑事主体包括负责生产经营组织,指挥或管理的人员,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和继续工作风险,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刑法: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的权限,强迫他人违反规定工作的;

(二)强迫他人以胁迫、胁迫、胁迫等手段违反法规的;

(三)故意隐瞒事故隐患,组织他人非法经营;

(四)强令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事故的,视为“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并因执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二、第一百三十九条而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几人重伤,以及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其他情形。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负责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惩:

(一)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被临时扣留、吊销或者撤销;

(二)关闭或者销毁必要的安全监测、报警设备;

(三)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发现并提出事故隐患后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因生产安全,犯罪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手段逃避、阻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转移财产的;

(七)其他加重处罚的案件。

前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实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多项犯罪合并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或者参加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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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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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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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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