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常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只要贷款材料有不实之处就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这种观念忽略了法律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商业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宜春市袁州区的一起案件中,这种常见法律误区就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民营企业家钱某被银行以骗贷罪起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钱某所在的江西某有限公司和钱某本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两家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钱某及被告单位辩称这是正常贷款,贷款材料虽有些不实,但主要材料真实,且是应银行要求提供。钱某的辩护人董爽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811036818,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
董爽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为了找出检方证据漏洞,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她组织团队对银行贷款审批流程进行详细调查,通过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了解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的具体要求和审核标准。其次,对钱某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逐一分析,与银行的审批记录进行比对,找出其中的矛盾点和不合理之处。同时,收集钱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以证明钱某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董爽律师将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策略上,董爽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辩护提纲,针对检方的指控,明确焦点在于贷款材料不实是否必然构成骗贷罪。在庭审中,她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解读,指出检方证据存在的漏洞,如贷款材料中的不实部分并非钱某主动伪造,而是应银行要求提供,且这些不实部分并未对银行的贷款审批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她还强调钱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证明钱某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经过董爽律师的努力,最终钱某获得缓刑,此案也为类似的民营企业家贷款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明确了在判断是否构成骗贷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依据贷款材料的不实就认定犯罪。
另一起案例是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左右,双方开始业务往来,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通过电话下单。业务期间,铁粉厂按约定供应货物,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双方进行了两次结算,之后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订合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支付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
董爽律师接受铁粉厂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她首先收集了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详细研究合同中的条款,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然后,收集了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的入库单,以证明铁粉厂已经按照约定供应了货物。同时,收集了铁粉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业务往来和货款金额的重要证据。在证据链搭建方面,董爽律师将合同、入库单、发票等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食品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
庭审策略上,董爽律师提前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确定了焦点在于货款金额的认定和价格的计算。在庭审中,她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约定,提出合理的价格计算方式。对于2017年的货物价格,根据交易习惯和市场行情,酌定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按4700元/吨计算。她通过对证据的充分展示和合理阐述,有力地支持了铁粉厂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食品有限公司偿付铁粉厂货款及逾期利息,维护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体现了董爽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为处理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借鉴。
总的来说,董爽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证据收集和证据链搭建,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以专业、审慎、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事纠纷处理,她都展现出了优秀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为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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