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和劳动纠纷等案件一直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刘景珠律师自开始执业以来,就在大连这片土地上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
先来看一起劳动纠纷案件。2020年7月20日,大连高新XX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GP与被告XX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原告GP于2017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2018年7月末离职,公司拖欠工资4700元。原告经劳动监察、仲裁维权未果,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诉至法院。刘景珠协同代理律师介入此案,他们第一时间整理工资流水、企业欠款说明等全套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四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完整举证说理。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抗辩。最终,法院全部采信代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工资47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7108.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刘景珠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运用。
再看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上诉人DSC因与被上诉人LH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XXXX)辽02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中,法院查明LZXX系二人非婚生女,2017年9月11日出生,幼时共同生活,2021年6月7日后由被上诉人接走共同生活至今。原告经营美妆店铺,自述月收入1万至2万元;被告任销售管理,月固定收入9000元,年收入20至30万元。一审法院以利于未成年成长为标准,判定子女由被告抚养,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刘景珠律师在一审时就固定了子女长期随己方生活、日常照料、稳定收入等完整证据。二审中,上诉人DSC提出一审裁判逻辑矛盾、对方提交的照料视频存在瑕疵、被上诉人住所不稳定等上诉理由。刘景珠律师针对这些上诉理由逐一反驳,拆解其片面观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稳定成长原则、生活现状进行举证说理。他向法院指出,子女成长需稳定生活环境,孩子长期跟随被上诉人生活,相关影像资料能够证实日常照料周全,不宜变更现有生活环境。一审抚养费标准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子女需求、原告收入综合酌定,数额合理。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刘景珠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它再次强调了法院在抚养权判决中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核心原则,并且对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从社会层面来说,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环境,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让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更加明确证据收集和辩论的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如子女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是关键审查点。刘景珠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通过收集和整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他的这些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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