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某企业遭遇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该企业作为被告,被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包括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企业委托了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的邹克青律师及实习律师陈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邹克青律师毕业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余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邹克青律师在起诉前就系统梳理了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精确核算总金额,为后续调解争取了主动权。在调解过程中,他通过专业沟通与证据展示,说服原告接受主要赔偿项目,最终达成一次性支付绝大部分赔偿款的调解方案。同时,他还在调解协议中创造性地约定原告将自身所购商业保险的理赔权益转让给被告,降低了被告的现金支付压力,又确保了原告能够及时获赔。此外,为防范原告逾期付款,邹克青律师在协议中加入“逾期未付则追加违约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成功解决了此次纠纷。
此后的三年间,邹克青律师偶尔会主动回访该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需求。企业也因为邹克青律师上一次的出色表现,向其他合作伙伴推荐过邹克青律师。
2023年,该企业又遇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企业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企业再次找到了邹克青律师。此次案件与上次不同,上次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而这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问题,且赔偿项目更多、金额更大。
面对新的案件,邹克青律师依然保持严谨的态度。他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成功获得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全面鉴定意见,为医疗费、护理依赖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大额项目提供了扎实依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不低于10%非医保用药”“误工费依据不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等抗辩,邹克青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等,使法院采信了误工费、护理依赖费用等主张,并明确否定了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他还协助原告精确核算各项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的总损失超过某万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元,并妥善处理了被告垫付款的返还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次案件也得到了圆满解决。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邹克青律师这样,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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