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高管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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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股东,而董事则要是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三种方式确定:由法律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三种方式中,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的规定,董事会从必须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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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股东,而董事则要是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三种方式确定:由法律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三种方式中,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的规定,董事会从必须依照执行。

1、什么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3、控股分类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4、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股东和高管的区别在于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在很多的股份公司里面,股东并不是实际管理公司得到日常运行,他们大多数都是投入资金,然后从中拿去对应的收益,只要公司的运行没让他们有着大的损失,一般都是不会介入公司的实际管理中的。而高管则是参与到实际的公司运行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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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般就是指该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是投资人,而控股股东一般是是其初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控股股东比一般股东所要控股的股份要多一些,并且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运作实施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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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管理层是经济术语,是一个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阶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中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员均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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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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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三者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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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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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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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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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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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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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中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员均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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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和董事是在公司内部均享有较高的管理权限以及地位的人员。股东是指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或股份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那么股东和董事存在哪些具体的区别呢?
1、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但董事一定是自然人。
3、只有董事才有可能成为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经理担任法人代表。
4、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做出实质性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公司法对两者的职权范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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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您好,我舅舅在老家那边开设一个高校的,后来就准备找股东的,对于民办高校股东是怎样的,这个股东跟上市公司里面的股东有没有区别的,还请您给予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法人是一个组织不是自然人,只要股东大会通过更换法人代表的决议,能够不需要旧法人代表的签字。变换法人所需手续:
1、股东大会决议;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5、新法人履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6、原公司章程;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代码证正副本;变换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解决执照变换,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解决公司组织组织代码证变换,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换登记证,这里牵涉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请和交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换公司基本户,变换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本领和民事做法本领,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受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本领和民事做法本领,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组织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受民事职责。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限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四条公司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换,应当向登记机关解决登记并公告。公司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换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受。《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限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换,应当解决变换登记。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解决变换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换登记。《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有法人要求的下列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限定解决公司法人登记:
(五)私营公司;第十七条公司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时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组织,应当申请解决变换登记。第十八条公司法人申请变换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准许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变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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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区别是:对于公司的事项的决定权的大小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股东的规制中,相对控股股东指的是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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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最近我们公司已经上市了,现在公司有十大股东还有十大流通股股东,我不是很理解,想问问相关的律师,十大流通股东控股比例高的好处是?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股份集中在不部分人手里
十大股东是以总股本为参照,列出持股量占前十位的十位股东。这个数据体现的是在公司持股股东中话语权最大的前十位股东。
十大流通股东是以可流通股本为参照,列出持有流通股量占前十位的十位股东。这个数据体现的是在这只股票中对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影响最大的十位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有些个股的流通股仅占总股本的20%,其余的80%的股份都不流通。
在这种情况下,前十大流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话语权虽然不大,但由于其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抛出持有的股票,会对该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定位产生较大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操纵股价”的情况。所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逐步解禁,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全部流通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就没有区别了。
非流通股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的特有概念,指“非流通股”的持有人。在中国股市中,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其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资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发起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做出违约补偿(对价补偿),以换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权利。
一般先是对流通股股东送股,这就出现了股改方案实施当日股票折价的现象。股改中非流通与流通股协商采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对价股和对价资金送与流通股股东的办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实施方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这些有条件限售股终于变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东也获赠了对价股份。
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比如A股、B股、H股都是流通股,持有这些股票的单位或个人就是“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就是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流通股股东是与非流通股股东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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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和董事是在公司内部均享有较高的管理权限以及地位的人员。股东是指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或股份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那么股东和董事存在哪些具体的区别呢?
1、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但董事一定是自然人。
3、只有董事才有可能成为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经理担任法人代表。
4、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做出实质性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公司法对两者的职权范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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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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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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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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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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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区别是,控股股东肯定是第一大股东,而第一大股东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属于绝对控股的性质,在公司的管理权是很大的,但是在股权分散的这些公司,可能相对控股也能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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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职权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有限责任公司引起股东人数较少,其全部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会。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召开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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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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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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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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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是否在公司里记载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还有工商部门是否登记有其名称或者是姓名,这就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显名股东是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当然也要对公司承担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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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的情形,两者在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显名股东跟隐名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协议和股东章程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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