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书,判定上诉人樊XX因诈骗罪获刑五年。胡国庆律师与团队介入二审程序后,察觉到案件定性存在重大问题。
接案第1天,胡国庆迅速组织团队开始阅卷。樊XX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可其行为本质是否为诈骗,需深入探究。胡国庆指导团队围绕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展开调查。他安排团队成员收集相关行业规范,了解招投标流程中款项的性质和用途。接案第3天,团队发现上诉人收取的款项属于行业内的“预收代理费”或“保证金”,且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条件,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准备阶段,胡国庆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他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和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依据充分。同时,申请调取资金流向证据,以证明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立案后第5天,团队拿到资金流向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胡国庆的判断。为了使辩护意见更有说服力,胡国庆还组织团队与行业专家进行沟通,获取专业意见。
庭审中,胡国庆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上诉人作为代理方,虽然行为违规,但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结合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有力的论证。对方律师进行反驳,但胡国庆早有准备,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了一一回应。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胡国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结案后,胡国庆在笔记本上记录下这次案件的经验。此后,在处理二审刑事案件时,他都会更加注重案件的定性分析,深入挖掘核心争议点,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胡国庆自2012年执业,现任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他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辩护等领域,凭借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此次案件的成功改判,也为他后续的办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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