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工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当,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某建设集团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场棘手的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拿着两份《XX施工合同》《XX装修合同》,将该建设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313241元,还按照合同约定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这份诉求金额之高、违约金标准之严苛,让建设集团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面对这场纠纷,建设集团公司一开始陷入了错误的处理逻辑。他们没有深入去分析合同主体、项目时间以及实际施工关系等关键问题,只是简单地认为自己没有欠款,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由于案外主体名称与被告公司名称高度近似,且存在同名项目部、签约个人,公司也没能有效地区分不同市场主体、厘清身份关系。同时,对于原告所持合同签订时间远早于公司中标、承接案涉项目的时间这一关键冲突,也没有去搜集相关官方资料进行佐证。在工程关系复杂,存在多层转包、分包、挂靠情形的情况下,更是没有梳理完整的工程流转脉络,导致在应对这场纠纷时显得十分被动。
就在建设集团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兴佳律师。王兴佳律师执业前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尺度,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王兴佳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被告工商登记信息、项目中标合同、工程开工文件,通过对比,查实被告正式承接案涉加油加气站项目的准确时间与原告持有的合同签订日期严重不符,从根源上否定了二者的关联性。接着,他调取关联案件历史判决书、内部转包/分包协议,查清项目层层转包、分包的完整流程,明确签约个人、项目部均不属于被告公司员工及内设机构,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施工合同关系。同时,他还整理了被告自有混凝土采购凭证、内部施工记录、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协议及付款单据,证明案涉相关工程均由被告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原告并未为被告施工。此外,他还对比了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两份合同约定价款,指出金额无法对应,进一步佐证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王兴佳律师从诉讼主体不适格、项目时间冲突、无实际施工行为、诉求金额无依据四个维度展开答辩,逐项出示证据,层层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全面阐述抗辩理由。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王兴佳律师成功帮助建设集团公司彻底免责,避免了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损失,同时也为企业规避了后续同类法律风险,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益。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来说,当遇到因企业名称近似、项目部、挂靠、多层转包引发的主体混淆类纠纷,或者原告错列诉讼主体、主张对象错误的工程欠款案件,又或者工程链条复杂,存在分包、转包、内部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诉案件,以及原告主张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商事应诉纠纷时,一定要像王兴佳律师这样,深入分析案件,全面搜集证据,从多个维度进行抗辩,才能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要注意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保留好相关的项目资料和施工凭证,以便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备无患。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