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事还得从2019年说起。XX公司中标了“第三师51团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把工程交给XXX实际施工。XX管业和XX公司签了合同,供应管材,合同暂计价不少钱呢。管业公司把管材送到了XXX的工地,XXX也付了部分货款。后来双方结算,还欠33万多货款,管业公司多次找XXX催款。
可到了打官司的时候,一审法院却认为,签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实际是为了满足财务凭证“四流合一”。XXX是实际施工人,结算也是和他办的,管业公司一开始就知道他的身份,所以XX公司不用担责,只需XXX付款就行。管业公司一听,慌了,这自己的钱不就没保障了吗?反复想不通,这合同明明是和XX公司签的,咋就不用他们负责了呢?
后来,管业公司经人介绍找到了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的王丽霞律师。王丽霞律师仔细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在案涉购销合同上签名的“CWS”原是XX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发现让王律师看到了转机。
接着,王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导管业公司收集合同原件、供货单据等证据,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又调取了CWS的工作证明,证实他当时代表XX公司签订合同。有了这些证据,心里就有底了。
到了二审庭审,双方展开激烈交锋。管业公司这边,王律师主张,虽然和XXX协商业务,但签合同的是XX公司,合同上有公司盖章和工作人员签名,合法有效,XX公司应该担责。XX公司则辩解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法庭上气氛紧张,管业公司的人心里七上八下,就怕又败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认为XX公司是合同主体,应和XXX一起对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听到判决结果,管业公司的人先是一愣,接着长出一口气,悬着的心总算落了地。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合同要明确主体责任,别稀里糊涂;第二,交易过程中的凭证要保存好,关键时刻能当证据;第三,遇到法律问题,尽早找专业律师,别自己瞎琢磨。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合同可得谨慎,明确责任主体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王丽霞律师抓住了合同上工作人员签名这个被忽略的细节,为管业公司成功翻盘,在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她,专业能力确实帮了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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