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专业人士,江玲玉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911103352),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多个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跨境高额民间借贷纠纷方面,有一个典型案例。两位香港居民向大陆亲戚出借了220万元借款,被告长期未还本付息,双方对账确认欠息金额后,因约定利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被告拒绝支付利息。江玲玉律师代理两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她清晰梳理了跨越十余年的21笔借款及复杂的还款协议,成功向法院证明了借贷事实及双方存在明确的利息约定。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支持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但在律师的有效代理下,法院支持了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最高利息标准,判决被告偿还全部本金220万元,并对利息进行依法调整,确保了当事人本金的安全和合法利息收益的最大化,避免了因利息约定违规而导致利息诉求被全部驳回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何XX被挂靠人芮XX拖欠工程材料款,将芮XX、被挂靠公司XX市政公司及总包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江玲玉律师代理被挂靠公司,抗辩称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实际施工人明知芮X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芮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芮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由芮XX个人承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驳回了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江玲玉律师成功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切断了挂靠行为给被挂靠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为客户避免了高达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及诉讼成本。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当事人在住院治疗及休养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部分医疗费用提出异议,仅同意赔付部分损失。江玲玉律师代理原告,针对保险公司的质疑,提交了劳动合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应按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主要从事建筑行业泥瓦匠工作,其误工费应按安徽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合计38619.53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0736元、护理费8132.40元等。江玲玉律师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流水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成功论证了合理的误工费计算方式,避免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而遭受损失,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扣除等抗辩进行了有效回应,最大化了当事人的赔偿总额。
在人身意外保险拒赔纠纷方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家中不慎摔倒,头部着地,经村医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江玲玉律师代理三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保险人系意外摔倒致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保险人意外摔伤死亡的事实有家属陈述、村医疗室证明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保险公司虽持怀疑但无充分证据反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6万元。江玲玉律师准确把握了“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整合多方证据,形成了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有力驳斥了保险公司“不属于意外”的拒赔理由,最终帮助当事人在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赢得了胜诉判决,维护了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江玲玉律师以当事人实际需求为核心,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兼顾法理与情理,用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为每一位客户定制高效可行的维权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多个领域都展现出了令人称赞的专业实力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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