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起案件彰显专业实力,律师助力企业维权胜诉

最新修订 | 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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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春华律师
简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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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8年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 电话:18380993683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专业、强大、尽职。 丰富的诉讼和法律顾问经验,五人律师团队。处理过20件1000万元及1亿元以上标的的案件,结果良好。 业务涉及全国各地,除东北三省和海南外,均有案件或委托人。 擅长辩论、合同审查、风险防控、法律培训和庭审应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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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企业面临工程款、买卖合同等纠纷,权益受损陷入困境时,该如何维权?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以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客户耐心梳理案情、依法取证、稳步推进。通过真实案例,展现其在多领域案件中助力客户胜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数起案件彰显专业实力,律师助力企业维权胜诉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常常会遭遇各种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陷入困境。接下来通过几个真实案例,看看律师是如何帮助企业维权的。

案例一:工程款被告公司及其股东一并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宁夏xx公司签订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原告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7305440.72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同时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存在行贿相关抗辩事由,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拒绝原告诉求。

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接手此案后,耐心梳理双方的合同条款、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依法申请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均派员到庭参与庭审,双方提交多组证据并相互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宁夏xx公司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最终,宁夏xx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7305440.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38元,原告承担6095元,宁夏xx公司承担56843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宁夏xx公司承担。

案例二:二百多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以及原审被告XX公司、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认定及货款支付责任划分。被上诉人XX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完成货物交付,要求相关方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审被告D公司及李XX虽对货物总价款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简春华律师接手后,全面梳理双方交易往来记录,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及《进煤结算单》等关键证据,确认货物交付数量及每日结算单价。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穿透表面合同关系,查明并锁定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为D公司与李XX,明确其应承担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LPR利率标准,精准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免责或减责主张,从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有力反驳,阐明一审判决责任主体认定上的偏差。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部分合理主张,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原审被告XX公司、李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XX公司煤款2,142,080.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47,246.64元,共计2,289,327.47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上千万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含安装)》,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陕西XX公司优质凤香型基酒储存项目”提供半机械化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款支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6,196,678.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质保金2,340,000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00元和保函费损失14,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简春华律师帮助原告提交了合同文本、供货凭证、沟通函件、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审批表等证据。被告则抗辩称部分款项因质量争议未解决而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缺乏合同依据及实际支付凭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质量争议于2024年12月25日基本解决,并据此确定利息起算节点。对于新增设备款5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及保函费请求亦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驳回。最终,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6,196,678.83元及利息(以16,196,678.8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53元,由原告负担21,838元,被告负担125,715元。

简春华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办结案件超过600件,尤擅建工类、公司类、合同类案件,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这些案件中,他始终秉持“无法保证案件结果,只能尽力而为。专业与否,接触便知”的执业理念,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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