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时常会出现各种纠纷。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商品房,并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为空白,双方未当场填写。同日,原告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及《预售告知书》,其中附件第6条约定:原告承诺在签署正式合同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增删合同条款,也不以合同条款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关系。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签约时间,原告表示“月中之前”可签约。被告销售人员遂在认购协议上将签约日期补填为2023年12月15日,但未告知原告。2023年12月10日,原告前往售楼处,被告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必须额外签订一份20页的《补充协议》,且协议内容无法修改。原告要求对补充协议中不合理条款进行磋商,被告拒绝。双方最终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被告于2023年12月18日、26日两次发函,要求原告限期签约,否则没收定金。原告回函要求退还定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精准识别并主张《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格式条款无效,成功否定被告限制购房者合理磋商权的抗辩。律师深入论证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协议范围、双方未能签约不可归责于原告。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全额返还定金5万元,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在婚姻财产纠纷方面也有典型案例。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2018年6月,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第三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累计转账486,513元,被告亦曾向第三人转账15,081.13元。此外,原告主张第三人为被告购买了价值47,609元的首饰、手机、包等物品。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34,122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已履行完毕,被告对第三人已婚不知情,原告非适格主体,转账已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等。第三人认可被告知晓其已婚,同意原告诉请。彭青春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代理原告。他通过梳理第三人向被告的数百笔转账记录,精准计算赠与总额及被告回款,成功证明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律师有效驳斥被告“不知情”“消费抵扣”等抗辩。最终,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决被告返还471,431.87元,有力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
彭青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南京市律师协会建邺分会副会长。执业期间,他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诉讼、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办理(包括主办、辅办)案件1000件以上。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彭青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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