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有这样一对年迈的老夫妻王X和黄X,他们本应安享晚年,却遭遇了糟心的事。自2000年起,他们的儿子王X甲和儿媳刘X(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别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代缴保险等为由,陆续向老两口借款。老两口多次要求返还借款,但二人仅返还部分借款,仍有175748.6元未还。王X和黄X年岁已高,还身患多种疾病,这笔养老积蓄被占用,让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在走投无路之时,他们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0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别着急,我们一步步来处理。”李同红律师的话,让老两口心里有了些许安慰。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存在诸多核心争议,比如以刘X名义出具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刘X主张借款已还清是否成立。
首先,李同红律师仔细梳理借款事实及证据。原告持有借条原件若干张,像2001年X月XX日刘X出具的10万元借条(已还9万,尚欠1万);2006年XX月XX日刘X出具的8万元借条(“因买房”);还有王X甲出具的2000年X月X日3万元、2006年XX月XX日2万元(装修)、2007年X月XX日5000元(买打药机)、2008年X月XX日5000元(装修)等借条。此外,还有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存档费共计25748.6元。
接着,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2001年的10万元借款,刘X自认该款项用于做生意,生意所得收益与王X甲一起花费。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自认知晓该借款,且借条中“因买房”三字系其所写。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主张上述借款虽以刘X个人名义出具,但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应对刘X“已还清”的主张。刘X称8万元借款已通过王X甲代为偿还,但王X甲不予认可。刘X还称因当时都是一家人,还款后未索要借条原件。李同红律师敏锐地指出:借条原件仍在出借人手中保存,刘X未能提供任何还款证据,其主张不应采信。
之后,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对于王X甲以其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及代缴费用,王X甲本人予以认可,但刘X表示不知情。李同红律师客观分析后认为,上述款项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X甲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最后,应对刘X提出的内部约定抗辩。刘X提交了2008年X月XX日王X甲出具的证明,载明“欠王XX家里的钱与刘XX无关,由王XX自己还清”。李同红律师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该证明系刘X与王X甲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共同债务方面,刘X、王X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王X、黄X借款9万元;个人债务方面,王X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X、黄X借款85748.6元;驳回王X、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提供的王X甲出具的证明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王X、黄X有权向刘X、王X甲主张权利。刘X不能证明9万元借款已经偿还,一审判决并无不妥。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负担。
王X和黄X老两口后来才知道,李同红律师不仅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他们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更加钦佩。
王X和黄X能成功追回17万余元养老积蓄,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的专业代理。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这样做:
1.务必保存好借条等借款凭证原件。
2.及时收集借款用途等相关证据。
3.第一时间咨询像李同红律师这样专业的家事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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