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开启了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诉讼之门。原告张XX主张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公司后厨,3月20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遭拒后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接案后,张丽律师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接案第2天,她仔细研究原告提交的材料,发现原告虽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入职时已50周岁。接案第3天,她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确认相关法律依据。为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接案第5天,她收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整理成书面意见。
庭审中,双方围绕劳动关系的认定展开激烈辩论。被告指出公司内部无原告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则引用多地判例,强调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案后,张丽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判例的力量不可小觑。”这次经历让她在后续的民商事案件办理中,更加注重收集和引用类似案例,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抗辩理由。
此后,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丽律师同样展现出专业的办案能力。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她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和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张丽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她不仅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员,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她始终秉持“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公平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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