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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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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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阶段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三、涉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在近几年中,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也是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那么当事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处罚,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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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很多人对审查阶段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审查阶段。什么是审查阶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之 一,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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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审判阶段一共有几个阶段?
[律师回复]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一般情况下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需要
四、五个月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的可能时间会长一点,有的可达一年多。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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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哪个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就是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阶段,对于这个阶段是特别重要的,在这个阶段必须要得到合法的证据,同时还需要对侦查的工作深入的了解,才能对此案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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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很多人对审查阶段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审查阶段。什么是审查阶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之 一,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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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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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进入审查阶段,请律师去看守所见一面需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你好! 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当事人移送至检察机关,检查厅那边会根据案情进行审判,因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双方和解也是不能立马放人的,下一步就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建议最好马上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们收集证据资料,让律师这边介入帮到你们传话跟慰问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帮助代理会见、从当事人那里详细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罪名、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以免延误最佳时机,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替他辩护,根据案件争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缓刑轻判。但一般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才允许,看了材料才申请,否则不审核过材料一般不理会,取保候审虽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建议给辩护律师几天时间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公安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当事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详细研究后拟定出辩护方案,好在开庭的时候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具体需要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审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于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原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审查阶段取保候审是有可能有这个条件。因此,审查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又一有利时间。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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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阶段可以申诉吗
根据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来进行判断,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够进行申诉的。审查起诉阶段是对案件的一定的调查和审查确定该案件是否能够到法院进行相关的审理,如果不能够进行相关的审理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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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怎样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终结需要提起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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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侦查阶段该怎么办
涉嫌犯下强奸罪行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该如何应对倘若触犯强奸罪行并遭警方逮捕,面对确凿的犯罪证据,被告人有义务主动如实陈述相关情况。若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条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因为尽早如实交代罪行或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往往有助于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结果。此外,被告人亦可依法申请委托辩护律师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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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终结需要提起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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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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